《通知》还指出,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经济局)应根据价格管理权限抓紧对各自辖区内的印染、皮革、造纸、石材、电镀、洗车六大行业用水情况进行调研测算,并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科学拟定差别水价方案,报当地政府同意后,于6月30日前组织实施。
《通知》称,使用自来水的六大行业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含10%)以内部分,加价20%;超定额10%至20%(含20%)部分,加价为45%;超定额20%至30%(含30%)部分,加价100%;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80%。
使用原水的六大行业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原水价格的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10%(含10%)以内部分,加价5%;超定额10%至20%(含20%)部分,加价10%;超定额20%至30%(含30%)部分,加价20%;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30%。